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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用人单位能在年终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吗?

    发布日期:2020-09-29 23:44  浏览次数:

    卓某在广州市某印刷厂作印刷工人,每月工资8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可是到发工资时,厂里只发给卓某300元生活费,厂长解释说,余下的500元怕工人乱花掉,到年终时一并结算,厂里多年来对所有员工都是这样。卓某认为厂里的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工厂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月足额发放自己的工资,遭到工厂的拒绝。卓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厂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月足额支付自己的劳动报酬,同时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要求劳动监察部门依法纠正工厂的错误做法。卓某的请求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而劳动监察部门也依法纠正工厂的错误做法,并对其进行罚款。
    按照有关劳动法律规定,工资的支付应当每月一次,实行按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
    《劳动法》实施多年来,许多用人单位或者因领导者法律意识不强,或者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总是想方设法地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因素,而且事实上也损害了自己的最终利益,这是一种短视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