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6条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氧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作业;(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