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10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休产假不能提前和推后。休产假期间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