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因其心理、生理发育尚不成熟,正是接受教育的特殊阶段,是国家未来的劳动大军,因此,我国劳动法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未成年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劳动法》第64、65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此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该规定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粉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4条规定,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种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劳动强度的作业;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进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一)心血管系统1.先天性心脏病2.克山病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2.呼吸音明显减弱3.种类结核病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1.种类肝炎2.肝、脾肿大3.胃、十二指肠溃疡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1.急、慢性肾炎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1.甲状腺机能亢进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1.智力明显低下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活动受限。
(八)其他1.结核性胸膜炎2.各类重度关节炎3.血吸虫病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95克。
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岗位之前;(二)工作满一年;(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