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982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4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第1条和第3条规定,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可以执行《条例》;机关、事业单位附设的企业性机构不能参照执行《条例》。企业中由国家任命的干部,应和工人一样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但奖和惩的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