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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给予奖励?

    发布日期:2020-09-29 23:54  浏览次数: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5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寺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