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法律法规 > 正文

    【深圳收债】除名是一种行政处分吗?它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0-09-29 23:56  浏览次数: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
    “除名”是对旷工职工的一种处理形式,不属于行政处分,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9条和20条对行政处分的规定不适用于除名处理。对符合第18条除名处理规定的违纪旷工干部,企业可以先给予撤职处分,同时给予除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