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9条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13条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第14条规定:“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