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人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人。企业缴纳的部分一般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人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的8%。
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0%或300%以上的部分,不计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人。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的基数,并由个人按20%左右的费率缴费,其中4%进人社会统筹基金,16%左右进人个人帐户。
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人。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人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