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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日期:2020-09-30 00:11  浏览次数: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施行。”以上规定表明,国家机关及无论是否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