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条例规定为全部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第2条、第10条);
(2)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第4条);
(3)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第4条);
(4)职工发生工伤时,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4条);
(5)按照条例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17条);
(6)为工伤职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23条);
(7)承担《条例》规定的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其他保险待遇(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