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6日,化肥厂技术员老李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在离家不远的一个拐角处,因天雨路滑,和对面一骑自行车的青年小王相撞,老李重重摔倒在地,造成全身多次骨折,后被评为八级伤残。老李要求工厂按工伤处理,享受工伤待遇。最后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老李不构成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是正确的。劳动部在2002年给甘肃省劳动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第2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此批复明确规定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机动车事故的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7项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