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规定,工伤职工可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接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6)享受停工留薪待遇:职工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到评定伤残等级结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7)享受工伤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伤残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全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分别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8)工亡职工直系亲属还可享受以下待遇(由保险基金支付):
A.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B.供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职的比例,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C.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9)一级伤残职工还可享受以下待遇(由保险基金支付):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本人工资;
B.伤残津贴:按月支付90%的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C.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不低于伤残津贴)。
(10)二级伤残职工还可享受以下待遇(由保险基金支付)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个月本人工资;
B.伤残津贴:按月支付85%的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C.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不低于伤残津贴)
(11)三级伤残职工还可享受以下待遇(由保险基金支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本人工资;
B.伤残津贴:按月支付80%的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C.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不低于伤残津贴)。
(12)四级伤残职工还可享受以下待遇(由保险基金支付)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本人工资;
B.伤残津贴:按月支付75%的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C.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不低于伤残津贴)。
(13)五级、六级伤残职工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保险基金支付):分别为16个月14个月本人工资;
B.伤残津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C.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14)七至十级伤残职工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保险基金支付):分别为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本人工资;
B.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对伤亡人员应进行一次性赔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那么这些伤亡人员应当如何进行一次性赔偿呢?
劳动保障部制定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职工或童二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5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全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第6条规定:“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7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有明确规定。即: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全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全。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死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可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况,《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3条有明确规定。即: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领取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亲属遇有下列情况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