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是一位建筑工人,1997年4月的一天,许某喝酒后进行施工作业,不幸从高架上掉下来,摔成重伤,花去医疗费50000余元。企业以许某酒后作业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认为许某不构成工伤,其医疗费应由其自己负担。许某对此决定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按照工伤待遇标准支付自己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许某的请求得到了仲裁委页会的支持。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上例中,对于不是蓄意违章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应否认定为工伤?小王是一家企业的汽车司机,1998年10月1日,单位派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杀或自残的。但劳动部办公厅1996年给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6条规定,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杀行为。认定职工工伤,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企业按规定对违章操作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上例中,对于不是蓄意违章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企业在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企业的规章制度对该职工进行处罚或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