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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司机在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应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20-09-30 00:24  浏览次数:

    小王开车送本单位部分职工到近郊旅游,在傍晚时和迎面来的一辆汽车相撞,小王在事故中受伤。对于自己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小王和单位发生了争议,经单位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调节,单位同意给小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司机的工伤认定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在1996年2月和12月分别发了两个复函,其中在12月给广东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也应按照此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同时,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的规定,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或者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上例中,小王是在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时受伤的,同时自己没有不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单位对小王不子工伤认定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