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企业与职工之间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争议,也都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但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发生的争议、军队与军人发生的争议等则不属于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