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三方人员组成:①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②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③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的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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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三方人员组成:①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②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③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的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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