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并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则应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在30日内调解结案。调解委员会调解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说明情况,调解不成或在30日内仍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