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以下三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行政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这里必须特别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并不是指发案单位的代表,即使有发案单位的代表,涉及到本单位的案件也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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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以下三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行政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这里必须特别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并不是指发案单位的代表,即使有发案单位的代表,涉及到本单位的案件也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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