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里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并不是侵害行为终结的时间。例如,罗某在广州某物业公司当保安,从1997年1月至2001年12月,每天值班10小时,没有休息日和节假日。2001年12月,广州某物业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了与罗某的劳动关系。罗某在终止劳动关系后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5年来的加班工资6万余元。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仅支付最后两个月的加班工资600余元,其余申诉请求因超过60日的种裁时效而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