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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20-09-30 15:50  浏览次数: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之前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开庭裁决。
    仲裁庭开庭按以下程序进行:(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并宣布仲裁庭纪律;(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及被诉人的答辩;(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应当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决定;(8)对于经仲裁庭合议难以作出结论的疑难案件以及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出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