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办事机构收到仲裁申诉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4)申请的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符合受理要求。
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申诉书进行上述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及时报送仲裁委员会或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七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决定不立案的,应当目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要求被诉人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