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11章和第12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除此之外,第92条规定了人民政府、第94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96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以及在多条规定了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