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而运行的,或不进行定期检验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或查封设备,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有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收回使用证件,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的或安全认证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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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而运行的,或不进行定期检验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或查封设备,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有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收回使用证件,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的或安全认证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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