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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应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日期:2020-09-30 16:21  浏览次数: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招聘职工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可以按被招聘者月平均工资的5-10倍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退回招聘的职工。第29条规定,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除按最低工资标准补齐外,还应按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20%-100%发给职工赔偿金。拒发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的,对企业处以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1至3倍的罚款。随意加班加点的,应立即改正;不改正的,按超规定总工时数每人当月实得工资的时、日平均数的5倍处以罚款。第30条规定,企业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应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办;不接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o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人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第31条规定,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第32条规定,阻挠或拒绝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的,处以月经营及销售收人1%o以下的罚款。第33条规定,以上各项罚款,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对其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情况下,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