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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贷款负债比例管理

    发布日期:2021-06-17 02:11  浏览次数:

      ,应当遵守下列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