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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起诉流程具体介

    发布日期:2021-06-17 02:12  浏览次数:

      债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使用到很多专业的方法和手段,以确保债务更好的追回,那么债务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呢?下面让我们跟随追债人网一起详细了解下吧。

      债务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福建省债务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件及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债务纠纷案件,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每件800—6000元;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不超过4%;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不超过3%;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不超过2%;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1.2%;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不超过0.7%;

      5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0.5%。

      上述按标的额分段收费的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分段计算,累加收费。

      二、计时收费

      (一)收费标准:100—1200元/小时。

      (二)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承办律师为2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三)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路途中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减半计算。

      律师在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但每一昼夜最多为4小时。

      辽宁省债务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5%,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一4%;

      (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2%一3%;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1%一2%;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0.5%一1%;

      (6)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5%,双方协商确定。

    债务纠纷律师

    债务纠纷律师

      广东省债务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三、收费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2.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个人债务纠纷起诉流程:

      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债务纠纷律师

    债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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