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收债清账 > 深圳讨债公司 > 罗湖区 > 正文

    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高利转贷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1-06-17 02:11  浏览次数:

      区分与、的关键,是看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时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手段(对于合法取得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贷款用途使用;是否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携款潜逃;到期后是否积极准备偿还贷款等等。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

      (2)贷款后携款潜逃的;

      (3)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

      (6)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隐匿贷款去向,后拒不偿还的;等等。对于确有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