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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吸收律师参加涉外经济谈判,避免损失1000万元

    发布日期:2021-05-17 13:34  浏览次数:

    中国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甲方)与香港迅达建筑有限公司(乙方)计划合作建造香港葵涌三号货柜码头。为此双方草签了《合作意向书》,其中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该工程所需资金1000万元港币,广州市越秀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祖萌作为甲方的法律顾问,认真审查了《合同意向书》,发现甲方为了急于达成协议,在没有获得乙方信用担保的情况下,就承诺向乙方提供资金。律师立即提出不能正式签订合同。为了查清港方公司的情况,越秀区律师事务所函请委托香港律师苏浩明查询。经查,该公司注册资本仅1万元港币,并正面临破产,无人为其担保。正在香港谈判的我方公司总经理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停止了谈判,拒绝签订合同,避免经济损失1000万元港币青岛炭黑厂1991年3月,从美国引进了年产3万吨炭黑新工艺设备。4月,与成都化工工程公司草签了工程标为13,223,000元的《三万吨新工艺炭黑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拟于5月正式签订合同。律师审查合同时,发现该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违背“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五包(包资金、包工期、包质量、包主要材料用量、包形成综合性生产能力)责任不落实,有些条款及违约责任不明确,有多处损害该厂利益的单方面制约条款等。如在考核和验收的条款中,草签的合同规定:“由于甲方(该厂)的原因不能按规定进行试车和考核的,可以延长2至3个月时间。在延长时间内,如甲方仍不能完善考核条件时,则视为自动验收合格”。“由于乙方(成都化工工程公司)的责任不能按规定进行试车和考核的,乙方负责继续完善,直至达到考核条件。”再如包资金,该合同没有规定资金承包的总费用。上不封顶等于花多少算多少。这样的后果是,无论乙方怎样高价采购建筑材料,甲方都得实报实销。另外,部分厂房是炭黑厂另包给其他建筑队建设的。草签的合同仍将其作为承包标的予以重复计算。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律师提出十几处修正意见。并增补了保证工程质量、竣工期限、违约索赔等重要条款。谈判时为对方所接受,为青岛炭黑厂节约了工程建筑管理费、避免经济损失16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