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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浙江农具公司追回470余万元货款

    发布日期:2021-03-01 21:45  浏览次数:

    1990年8月,浙江省农具公司从江苏太仓县第一对外贸易公司购入600吨台湾原装“集盛”牌A级品300D绦纶网络丝,每吨售价18万元,计货款1080万元,双方无书面购销合同。太仓公司向农具公司提供三份江苏进出口商检局检验情况通知单。1990年12月13日,农具公司与湖北毛绦纶厂签订200吨(允许短溢装10%)台湾产“集盛牌A级品300D绦纶网络丝,单价每吨人民币19600元整的供销合同。协议约定:质量符合国家进口商检标准,染色指标达到灰卡四级,进口原包装完好:交货地点:上海浏河;交货时间:湖北毛绦纶厂抽样验收认定后,农具公司即可开票发货;结算方法及期限:商业承兑汇票(以实发数开票结算),1991年元月31日前承付100万元,其余货款在1991年3月31H前分两次全部承兑付清,货款到期不得无理拒付12月24日、25日,毛绦纶厂业务员胡某,技术科长袁某到浏河外贸仓库,杭州家具公司仓库开箱抽取样丝,委托杭州都锦生丝织厂做染色测试,结果达到灰卡四级国家标准。1991年1月8日,11日,家具公司委托杭州通江托运部,湖北秭归航运公司分铁路、水路运至湖北毛绦纶厂仓库。2月19日,农具公司向毛绦纶厂托收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毛绦纶厂以质量低劣,破包等理由拒绝承兑商业汇票,也动用了货物。3月2日,农具公司委托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解决农具公司与毛绦纶厂228吨、118公斤绦纶网络丝因质量纠纷引发的拖欠447.1万元的货款纠纷案。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指派青年律师王晓光担任农具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全权处理该案。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向农具公司指出:标的物300D绦纶网络丝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省农具公司在客观市场滞销的情况下,向外省企业赊销货物应该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补办有关批准手续。农具公司提供江苏进口商检局检验情况通知单的品名、重量同合同标的物品名、箱重不完全符合,标的物的外包装不能证明所发的绦纶加工丝即是台湾产“集盛”牌A级品绦纶网络丝;做染色测试单位,既非国家定点化纤产品测试机构,又无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测试报告,无法说明毛绦纶厂已确认产品是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未按银行结算规定赊销绦纶丝也是造成不能及时收回货款的原因之一。省农具公司在认识到自己方面存在种种不利因素后,表示要积极配合律师工作,争取收回货款,并同意适当减价与此同时承办律师赴湖北宜昌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毛绦纶厂开户银行和毛维纶厂调查取证。经查,导致毛绦纶厂不及时付款除该丝织成布后确有染色跳丝、扭结等质量问题外,还有因此而造成20%成品布因用户退货积压在库;该缘纶丝外包装是中性进口包装牌号,产地也不明,标签重量每箱比约定箱重少9公斤,共发4403箱,短少39627公斤。后经律师翻仓复算,箱重33公斤,排除了短少问题;经清点库存货物残存20吨,绦纶加工丝208吨已全部使用完毕,并了解到毛绦纶厂欠银行贷款4000万元,库存产品2000万元,银行存款余额仅6000元。通过取证,律师对毛绦纶厂经济状况有了比较全面了解。由于毛绦纶厂采取敷衍的态度,承办律师决定通过民事诉讼形式来彻底解决货款纠纷,并抓住第一供货人江苏太仓第一对外贸易公司违反口头合同的约定提供产地不明的绦纶加工丝造成农具公司与毛绦纶厂的质量纠纷,应赔偿农具公司经济损失,结果江苏太仓第一对外贸易公司同意赔偿30万元,使农具公司与毛绦纶厂的货款纠纷的最终解决奠定了基础民诉法于4月9日生效实施,该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民诉法又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与合同有关的法院管辖,本合同约定选择上海为履行地。因此选择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能更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在法院正式立案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律师会同法院承办同志再次赴宜昌市,在有关银行不予配合和该厂欠银行贷款4000万元的不利条件下,抓住毛绦纶厂已动用大部分货物的事实,晓之以理,配合法院做毛绦纶厂的工作,力争调解解决,化干戈为玉帛,同时说服银行同意开立全部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避免了判决可能带来的执行困难,使这起由于赊销和一定的内在质量低劣引起的三角债及时得到清偿。律师在代理农具公司300D绦纶加工丝的货款纠纷案中,及时追回全部货款,计人民币447万余元,面且还在与江苏太仓第一对外贸易公司结清货款的同时,追索了由于上述纠纷给农具公司造成的损失费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