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井下作业公司与胶州市后屯乡建筑安装公司于1988年4月签订了份建筑面积3916平方米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总造价722万元,合同工期为4月至10月。开工后井下作业公司按工程造价的25%拨付备料款23万元。由于对方组织领导不力,管理不善,使施工队伍的人员越来越少,工程进度十分缓慢,尽管多次催促要求增加人员,加快施工进度,都无济于事,直至被迫停工。后经双方多次交涉,因对方施工人员召不起来,对方同意终止了合同。但在分清责任方面,双方虽经多次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油田认为,胶州方因管理不善,无力承担该工程而终止合同,给油田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拖延工期,影响了职工家属住房,违约责任必须追究。因此油田于1988年12月投诉到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于1989年4月25日结案,油田方胜诉,追回违约金及欠款44万元物探公司与青岛天和实业公司汽修厂于1988年2月签订3台五十铃车修理合同,要求使用日本进口原装配件,标的总额10.5万元。合同规定当年8月30日完工交车,予付酬金5万元。但到了8月份,对方来信称所采购配件经检验不是原装货,正在交涉,要求延期交车。油田与对方谈判提出了在对方提供所购配件不是原装证明的前提下,合同可以延期80天,但经油田多次派人催促,对方既拿不出证明,也修不好车,直到1989年9月30日才交车,逾期395天。物探公司法律顾问据理与对方交涉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追回违约金41475钻井总公司泥浆公司与重庆望江机器厂签订了12台西德曼车的合同。交货9台后,社会上出现了涨价风,对方提出剩余3台要另加10万元涨价费,否则不给货。问题一直拖了七八个月解决不了。1989年7月份,泥浆公司请求钻井合同部帮助解决。法律顾问向对方发函,指出对方要求是不合理的,并要求对方必须在20天内明确答复,否则将诉诸法律解决。对方自知理亏,很快复函,并于9月份送车。为表示歉意,还无偿多给了两个拖斗,避免了10万元的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