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涉外经济合同中存在的问题1、企业负责人对合同的严肃性缺乏认识,签定合同无人把关,签定合同马虎,已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满天飞2、对对方法人资格不审查、不过问,如深圳房地产公司与美国华海国际贸易公司签订《兴建餐馆、酒店和商场协议书》,我方为此在市中心提供2700平方米土地。但该协议双方都未加盖公章,亦无双方法人的固定营业地址,无担保、无见证。后客商不履约,造成我方损失3、经济责任条款不明确。深圳市建材公司与香港华利汽车运输公司、香港凯旋贸易公司于1979年签定协议,合作经营华凯建材运输公司,经协商港方投资200万港元并负担投资利息。但协议中经济责任条款不明确,未规定具体投放时间,使客商钻了空子,我方十分被动,只得承担600万港元借款的风险责任。4.与没有履约能力的“客商”签订合同,使合同无法履行。深圳市湖贝村与香港天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于1982年签订《关于建设、经营综合性服务大楼合同》,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但这个公司是一个“皮包公司”,没有履约能力。到现在5年多时间,港方无分文投资,我方2400平方米场地长期闲置,遭受不应有的损失。5、合同条款未能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规定了不利于我方的条款。如在该市建材公司与澳大利亚财团建筑材料(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深圳市乌石古石场合同》中只字未提“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样使我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执难以解决。该合同没有按照等价有偿原则及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拟定合理价格。合同中规定的石料(每立方米12港元)是按照对方以前出售价36.30港元的1/3比例确定的,当时石料出口价格已升至69.30港元。在运输价格方面,由于我方未作认真调查,接受了0.7元的运价(当时的运价普遍在1.2元以上),使我方大受损失,仅1982年一年亏损就达51万港元6、涉外经济合同定性错误,致使我方遭受损失。我方与香港某财团签订《关于加工装配汽车协议》,由于合同规定错了性质,把合资经营定为“来料加工装配”,我方只能收取没有保证的月工缴费,而无权分享利润,无权安排其他生产任务,并且每月负担客商投资利息几十万港元7、货币支付不平衡,使我方吃亏。如前例提到的《乌石古石场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用人民币还是用港币支付,被客商钻了空子,偏要我方用外汇支付,(我方在内销产品中收取的是人民币),造成外汇倒亏,致使我方蒙受损8、我方经营管理不善。市面包厂规章制度不健全,既无生产指标,又无具体生产计划,产品质量差,以至签约不到一年,客商提前终止协议,使该厂遭受损失二、对外经济活动存在问题的原因1、讲老关系,对客商盲目信任,致使我方遭受损失。皮包商、原该市商业局物价员张新华,现在港开设东兴货栈贸易公司,张到深圳食品公司找到老关系林某、严某,要求为他提供梅菜心。林、严认为是老熟人,丧失警惕性,连续为张供货107吨,价值42159港元,但张无力全部付款,仅付了7千港元,后多次追索,张才交付8373港元,尚欠26782港元2、财会制度不健全,缺乏检查监督,客商长期违约未能及时解决,深圳市房地产公司与香港华耀企业有限公司合作兴建“罗湖大厦”,按协议早应结账分成,但“华耀”以种种借口不予结账,长期拖欠税款及我方应缴利润390万港元,并将业主入伙缴交的楼宇款擅自存入自己帐户,还擅自收取住房“管理费”等。经我方多次追索,尚欠9万多港元拒还3、无视国家法纪,慷国家之概,过份迁就客商。德兴(中国)发展有限公司老板庄水德一直用欺诈手法欺骗我方。庄一面把德兴大厦二、三层商场以1000万港元抵押给南商银行,一面又隐瞒抵押真相,把商场再以2480万港元卖给该市房地产公司,并非法获得该公司首期付楼款5千万港元。我律师事务所曾从香港律师那里调查到庄将其开设的电子表工场、别墅抵押给巴黎银行的资料。这些情况已说明庄已把从德兴大厦非法获取的8000多万港元转移国外为避免国家经济损失,该市律师向市政府作了汇报,并多次向有关部门介绍庄在港转移资产的事实,并提出了冻结其在深圳的全部资金。但有关单位对律师的意见听不进去,怕“得罪”香港老板,一不缴税、二照付商场款。最后,庄逃离香港,使我方蒙受很大损失。4.对客商来料不足、拒收产品、拒付货款束手无策。香港德兴钟表集团同深圳市宝华电子有限公司签订来料加工电脑电话协议,但港方供料一直不正常,造成我严重停工待料。“德兴公司”开出收购我方4万台机的信用证,但只提走了24000多台,尚余15000多台,直至9月信用证过期仍未提取,至今积压在仓库(其价值5120余万美元,每日每万港元利息2.74元)。我方按协议要求供料,但“德兴公司“置之不理,既不供料,又不派人来联系。本来造成停特料是“德兴”违约所致,但“德兴”却以我方不能保证每月10万台机供货质量不好”为借口拒绝赔偿,据调查,实际上该种电话机在香港市场早已饱和无法推销,“德兴”是要把经济损失转嫁我方。但由于该协议条款不完备,没有履约的保证条款,以至“德兴”违约后,我方无法追索5、违反“不准预付货款”的规定,致使钱货两空。1980年深圳市无线电厂(买方)与协兴洋行(卖方)签订订购12英寸和14英寸电视机1900台的合同。合同规定买方需于签约后付款50%,余款货运到后全部付清。卖方代表通过其亲戚原买方厂长黄某说情,谎称为快点进货,要买方把货款一次付清。买方不顾不准预付货款的规定,竟然同意,并于同年11月通过中国银行深圳支行,把定金和货款621400港元汇给卖方。但卖方一直不供货,使我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6、违反“货银两清”、“不准赊帐”的规定。1981年,罗湖区农业公司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收到定金或货款,又无任何担保的情况下,把价值40多万港元的农副产品交香港天祥、茂盛、民祥等公司出售。经查,这三个公司,有两个未注册,不具备法人资格,我方长期追讨也无法追回这笔货款。后经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律师协作才追回20多万元。7、违反财务制度,采取“先出货,后结帐”的结算方式,致使货款两空。去年,深圳市南方公司曾与香港雅致实业有限公司协议购销干姜两批,但“南方轻信小道消息,怕六月份外汇变动,增加干姜成本,便违反财务制度,采取“先出货、后结帐”的办法,提前向客商供货。但客商在六月收到货后,只汇来35万港元和两张空头支票。经深圳中国银行向香港工商银行托收,银行以“此票已停止支付”为由全部拒付。经我方多次追讨,客商才于今年2月归还5万港元尚欠215700余港元8、.对客商资信情况缺乏调查了解,误与破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使我方遭受损失。中国南海石油设备维修服务公司(甲方)南方石油深圳开发服务总公司(乙方)曾与美国撤斯勒特石油打捞工具公司(丙方)、香港三永国际有限公司(丁方)签订一个合作协议:合作企业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但两方直未履行协议,后经我方调查,丙方在签约前已破产。我方向美国政府申请保护,一直拖了2年多,使我方蒙受损失。9、误与“皮包商”签订合同,使合同无法履行。深圳市湖贝村(甲方)与香港泛洋洋行(乙方)于1981年12月签订合作协议,按协议规定,甲方提供场所,乙方投资、但协议签订了一年,乙方一直未投资。原来乙方是个“皮包商”,根本没有资金。由于长期拖着不开业,使我方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