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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和变更有何不同?债权置换需要注意两个词

    发布日期:2021-05-31 23:43  浏览次数:

    债权转让不同于债权变更,《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已经区分了债权转让和债权变更不同的法律效果。故当保证合同中约定债权变更保证人免责而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不得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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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置换平台【债值通】总结:

    一、债权转让不同于债权变更。

    债权转让是指在债权不丧失其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新的债权人,在此过程中债权的效力并未发生变化。债务人、保证人可以向原债权人主张的一切抗辩均可向新的债权人主张。故多数情况下,债权转让并不会增加债务人、保证人的负担,也不必征得债务人、保证人的同意。但债权变更与此不同,债权变更是在债权债务当事人不变更的前提下,对债权的内容作出改变,债权因债权变更丧失了同一性,可能因此增加债务人、保证人的负担。故债权变更非债权人单方所能实现,而必须征得债务人、保证人同意,否则对于债务人而言不能发生债权变更的效果,保证人亦可据此主张免责。

    二、保证人应当区分债权转让与债权变更,切不可将二者混淆。

    特别是如果将债权变更混淆为债权转让,进而盲目同意债权变更,则可能面临承担更重的担保责任的风险。另外,对于相关文书究竟属于债权转让还是债权变更,不应仅拘泥于文书的标题,而应认真审查文书的内容。防止债权人浑水摸鱼,将债权变更伪装成债权转让或在债权转让中“夹带”债权变更的内容,进而加重保证人负担。

    三、对于债权人而言,也应准确区分债权转让与债权变更。

    如果将债权变更混淆为债权转让,而变更后又未经保证人同意,则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主张免责,本有担保的债权将会面临“脱保”的风险。

    四、在区分债权转让与债权变更的同时,也要区分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

    因不同主体的偿债能力并不相同,债务转让有增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也有降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故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的,保证人可主张免责。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转让债务必须经债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