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债权置换平台【债值通】为你讲解不良资产案件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不良资产案件中,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通常有下列几个方面:
一、以催款通知书的方式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得到债务人的确认,这是不良资产案件中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方式。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金融机构通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签字盖章,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不良资产案件中,债权人提供一系列的催款通知书,从时间上延续下来,每一个三年的时效期间内,都有过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证据,法院通常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相对于上述情形,在实践当中,催款通知书容易引起争议有以下几种情形。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该催款通知书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2、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根据该条规定,银行不能提前准备一些空白的催收通知书,让债务人在上面签字盖章。然后,银行再根据需要,后添上日期,以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笔者在前几年曾代理过类似的案件,债务人提出鉴定申请后,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几份不同时间的催款通知书是同一时间形成的,最后法院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二、以公证的方式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当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债权人如果因种种原因,并不想立即起诉债务人的话,可以根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可以证实债权人在某一时间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三、在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公告,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文)第十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四、以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的方式,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由于不良债权形成时间较长,部分银行管理人员的素质问题,导致一些案件诉讼时效并不连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理由抗辩,法院很难支持债权人的请求。比较好的方式是采取重新达成还款协议,致使前面已经进行的时效消灭,时效重新计算。
对于一些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这个规定无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补救措施。债权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债务人沟通、协商,就原债务重新达成一个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只要保证以后的时效连续,就可以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