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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追讨债务非法拘禁 讨债人遭刑事处罚

    发布日期:2017-10-25 07:30  浏览次数:

    欠债还钱呢本就天经地义,可债主王某呢却为索要3万多元的欠款,将欠债人带回自己家中,限制对方人身自由5日之久来逼债,殊不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近日,东方今报记者从原阳县人民法院获悉,讨债人王某有理变无理却又承担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去年8月3日,张某向王某借款33000元并打下欠条。事后经王某多次催要,未见还款。到2012年12月25日下午4时,王某带人到新乡市“平安宾馆”找到了欠债人张某,随后强行将其带到原阳县城关镇王某的家中,限制人身自由长达5日之久,后家人报案被原阳县公安刑警大队成功解救。
    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王某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他人,综合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使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法官提醒:张某欠债不还不应当,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王某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许可的限度,导致自己触犯了刑法。
    日常生活中类似情况并不少见,债主讨债心切,在屡次讨债未果下,往往采取不理智的措施非法拘禁、绑架欠债人或是结伙殴打欠债人,结果重则受到刑事处罚,轻则受到行政拘留等。因此讨债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方法,切勿盲目冲动,否则只会“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