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律师事务所从1985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以来,通过诉讼和非诉讼调解的方法,共帮助1.家企业,索还外欠债务和挽回经济损失达640万元。维护了聘方的合法权益,解决了聘请单位的资金周转问题。1985年山西省和河北省签订国家配煤计划合同时,将河北省涞源电厂的一部分用煤指标下达到浑源县乔家湾煤矿。乔家湾煤矿根据省、地计划指标给涞源电厂无烟煤4000余吨,因煤品种不对路,涞源电厂无法使用,拒付了全部货款,并要求乔家湾煤矿将煤全部拉回。乔家湾煤矿认为按国家计划发煤,供方并无过错。双方各持己见问题拖了3年之久一直得不到解决。1987年,乔家湾煤矿聘请律师担任了常年法律顾问后,律师对这个问题作了具体分析,认为造成煤品种不对路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两省主管机关签订合同的失误造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势必要影响两省、地的业务关系,而且问题一时也难以得到解决。如果将煤拉回,往返运费要高出原煤价的3倍多,结果得不偿失。而且煤已发生自燃和变质,损失逐日扩大。处理这一问题只能是理顺关系,做好疏导工作让对方协助处理使债务及时得到清偿。为此,顾问律师五赴保定,三去涞源,帮助消除了双方之间的隔阂,达到了互相谅解。后来通过保定地区燃料公司的协助,终于达成了将发往涞源电厂的全部无烟煤转为民用煤销售,由涞源电厂将近10万元的煤款全部付清的协议,使乔家湾煤矿避免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又如顾问律师代理乔家湾煤矿处理与河北省南皮县化肥厂的拖欠煤款织纷。当时该厂已下马2年多,大部分人员均调出,只有1名原任厂长和十几个人的留守处,靠变卖设备发放工资。协商处理问题时,对方表示确无还款能力,但同意拿一部分设备抵债。化肥生产设备属专用设备,煤矿不能使用。律师了解到南皮县化肥厂的规模和浑源县化肥厂基本相同,使用设备也基本致,同时又了解到浑源县化肥厂需要购置一套酸洗设备,但几年找不到货主于是律师通过联系协商给浑源县化肥厂以5万元的价格购回了原价值10万元的一套尚未安装使用过的酸洗设备,煤款纠纷随之了结,收到了解决一案三方满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