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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11 11:02  浏览次数:

    财务部《金融企业呆账预备提取办理办法》(财金〔2005〕49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后,部分金融企业提出了一些需求进一步明确的题目,现就有关题目公告如下:
    一、关于正常类贷款预备金题目
    金融企业从前对正常贷款计提的贷款丧失预备是依据其危害情况在本钱中列支的专项预备,不具有普通预备的本质。金融企业2004年末的专项预备余额应该是依据资产危害情况提取的,不该该出现多提或少提的景象。假如2005年末应保有的专项预备余额大于2004年末专项预备余额,可补提专项预备;假如2005年末应保有的专项预备余额小于2004年末专项预备余额,可转回相应的专项预备。
    《办法》明确规则,普通预备依据承当危害和丧失的资产余额的肯定比例提取。金融企业应严厉按照《办法》规则的范畴依据承当危害和丧失的资产余额提取,不得仅对贷款余额提取,也不得以扣除巳计提减值预备后得资产净额作为提取普通预备的基数。
    《办法》规则,规定上普通预备余额不低于危害资产期末余额的1%,曾经思索了普通预备一次性到位的困难,因而普通预备2005年无法到位的,能够分年到位。为防备不行识别危害,金融机构应在3年左右提足普通预备,最长不得超越5年。
    《办法》与《金融企业呆账预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办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和《金融企业管帐制度》关于呆账预备计提政策是一致的,只是将有关政策加以细化,不是严重管帐政策变更,因而不需追溯调解。
    为了包管金融企业财政政策的一致,真实反应财政情况,向社会表明诚信,金融企业不得以任何来由和捏词,要求主管财务部分赐与暂缓实行《办法》的特别政策。政策性银行能够参照实行。
    按照《国法律》的规则,企业在税后净利润分派时,必须起首提取法定红利公积和法定公益金。金融企业可在提取法定红利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之后提取普通预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