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讨债自食其果 300多万货款成泡影
“因为两个单位关系好,所以我们一直没有追讨货款……”近日,四川的一家公司因自己怠于要债,超过诉讼时效,300多万元货款变为泡影。
原告四川省某金属材料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先后于1998年12月25日、1999年7月8日、1999年7月10日签订《结算协议书》、《还款协议书》、《结算书》,广东省的建筑工程公司分别确认欠四川省的金属材料公司货款1671641.45元、934390元和474750元。但只支付了4750元,余款一直没有支付。
四川省金属材料公司因为两家单位关系好,一直都没有追讨这些欠款,直到2005年春节之后,该公司由于经济紧张才开始向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要钱。在讨债失败后,四川省金属材料公司才慌忙起诉,要求广东省建筑工程公司清偿货款3076031.45元。
日前,海珠区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原告的债权,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就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三笔货款都约定了履行期限,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期限为2001年2月。因此,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003年3月1日前。因此,原告的起诉要求超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法院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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