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月上旬,广东信宜四通玉器厂业务员周国雄等与香港兴发企业公司经理张瑞一起来到海口实力工贸公司,港商扬言需购买大批玉器工艺品,而且出较高的价格,即时交付港币定金。广东信宜四通玉器厂则表示自己无出口权,但可大量供货给海口实力工贸公司,然后由海口实力工贸公司供货给港方。开业以来首次做生意的海口实力工贸公司恃自己有出口权,又有利可图,便欣然拍板成交,三方签订了连环购销玉器合同,其中海口实力工贸公司与广东信宜四通玉器厂所签合同标的额为2059200元,货到海口后,海口实力工贸公司先后给付现金1.5万元,交汇票150万元给广东信宜四通玉器厂,但港方交了4万元的港币定金给海口实力工贸公司后,从此黄鹤一去不复返。海口实力工贸公司重新验货,发现货物已被偷梁换柱,全是残次废品。海口实力工贸公司见大事不好,急忙通知银行停止支付,但时此150万元汇票已被广东信宜四通玉器厂划走43.3万元。广东信宜四通玉器厂以实力工贸公司违约为由起诉至信宜县人民法院,法院冻结剩下的106.7万元汇款,判决:一、双方所订合同有效;二、实力工贸公司需支付总货款20592万元,实力工贸公司已付151.5万元,尚欠5442万元及违约金。限判生效后一月内付清。实力工贸公司聘黄绍兴、丘成立、杨文良、林昌炽4律师组成办案小组,认真分析研究,吃透案情、对照法律,认为本案很可能是一起由信宜不法分子与香港不法商人合伙诈骗的刑事案件,不属于经济合同纠纷。律师提出了按无效经济合同纠纷或按刑事案件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两种方案,只要法庭采纳一种,工贸公司就可立于不败之地。二审开庭时,四通玉器厂法定代表人李晓明(厂长)对法官的审问及工贸公司律师的发问竟然一问三不知,或顾左右而言它,本案的主角周国雄不露面,这一现象使工贸公司增强了信心。在法庭辩论时,律师首先提出这一宗当事人横跨海南、广东两省,诉讼标的达200万元之巨、又牵涉“港商”的大案,信宜县人民法院有否级别管辖权的问题;然后指出应追加港商张瑞作为第三人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简述张瑞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继而论述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合同为无效合同,应双方返还原物。理由是上诉人超越经营范围,其营业执照无工艺品这一项,同时签订此合同违背159了上诉人的真实意思,合同中玉器价格过高而显失公平,请求打价。最后,律师郑重提出,根据本案事实,存在被上诉人与港商张瑞恶意串通诈骗上诉人的嫌疑,在未查清张瑞其人真实身份之前,本案的事实是未清的,性质亦难定论,如果是刑事案件,本案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在法庭调解时,审判人员告诫工贸公司,若不及时提供被上诉人与港商合谋诈骗的依据,工贸公司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庭将很快审结本案。工贸公司在法庭上果断要求法庭给半个月时间让工贸公司提供证据,得到法庭许可为获取证据,工贸公司采取的最重要的步骤,是求助于广东省律师协会通过省律师协会,委托我国承认的香港何耀棣律师行查询香港有无兴发企业公司,其公司资信如何;有无张瑞其人,如果有,他1989年1月份是否和上诉人签订过购销合同,该合同是否得到其公司的承认。香港律师界同行高效率的协作,使工贸公司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何耀棣律师事务所12天内连发4份传真过来,查实香港商业登记处并无“香港兴发企业公司”的记录,“根据香港商业登记条例,举凡在香港经营生意,领取登记后将证陈列于经营地点,违者乃触犯刑事罪行,可被罚款2000元及监禁一年”。至此,完全可得出以下结论即所谓的港商张瑞是骗子,香港兴发企业公司并不存在,即使存在,张瑞也是非法打着这个公司的招牌进行诈骗活动的。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粤检刑字(1988)第1号联合发文,张瑞行为完全符合文件所列个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特征面对如此有力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律师一方面将证据面呈二审法院主管经济案件的副院长,希望引起法院审委的重视。另一方面写出第2份代理词,结合新提取的证据,详细公析,运用逻辑推理论证本案属于刑事诈骗案件。指出:目前,证据表明张瑞是不法分子,张瑞的每一步行动都同被上诉方周国雄等密不可分,这就很有必要采取侦查措施,使案情真相大白。律师着重分析张瑞被上诉人合谋诈骗的种种蛛丝马迹;根据案件材料,张瑞与周国雄曾到海南檐县生产资料公司以同样手段诈骗未遂;张瑞与周国雄到海口交四万元港币的定金给上诉人,以此为诱饵,使上诉人贪小失大;周国雄应上诉人的要求在上诉人保管的合同上加上对上诉人的有利的补充条款,后周以借用合同去抄为名,向上诉人索回这份补充合同,使其诈骗行为不露马脚,无据可查;周两次冒充港商及其秘书打电话给上诉人,使上诉人产生错觉,放松警惕,好让周赢得时间转移巨款,最后其声音被上诉人辩出,周慌忙放下电话;上诉人汇票一到被上诉人银行帐户,银行就好象过节一样热闹,被上诉方人员争先恐后将货款转移到全省各地,好在上诉人及早通知银行停止支付,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律师还特别强调,用类似本案犯罪分子所使用的手段达到犯罪目的的案件屡有所闻,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危害不可谓不大,张瑞身份虽已暴露,但尚没有将其捉拿归案,他或许正打着“王瑞经理”“李瑞经理”的名片勾结周国雄、“李国雄”等不法分子在其他地方招摇撞骗、危害人民。因此,公安机关一定要立案侦察,将张瑞一伙一网打尽,决不放纵罪犯律师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引起了二审法院的重视,二审法院先后两份裁定中止,终结本案诉讼。律师的调查材料成了公安机关破案的重要线索,公安机关顺腾摸瓜,侦破工作进展顺利。张瑞等一批主从犯相继落网,查实后的情况与律师分析情况基本吻合,至此,这起信宜不法分子与假港商合唱“双簧戏,导演的特大诈骗案以正义压倒邪恶而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