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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律师及时取证,支持诉讼打赢了一桩债务官司

    发布日期:2021-05-15 22:08  浏览次数:

    1989年,甘肃某县陇港彩色胶袋有限公司(属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原告方)和陕西省风翔氮肥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被告方),在被告单位商谈了化肥内衬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方供给被告方规格为1050507×0.035MM的化肥内衬袋40万条,单价每条0.39元,计货款156000元,每月交货10万条,见电报发货,货到付款;质量要求,开口质好,无漏底现象;验收方法,按上次交货的样品验收;运输和费用由供方负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方购买议价原料,即安排人力在一月内加班生产完毕,共生产衬袋442640条,先后三次用本公司汽车向被告方交了货。被告方均进行了点数清收,质量检验,嗣后,原告方多次派员到被告单位索要货款,被告方拒不付款,要求大幅度降价。1990年2月20日,原告方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请律师进行诉讼代理,律师代理后找到被告法人代表进行协商,力图非诉讼解决但被告方要求每条袋子降价1角,原告方只同意降2分,双方差距甚大协商未成。2月24日,原告方的经济合同货款纠纷案向被告所在地的陕西省风翔县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法院经审查立案,在调查的基础上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检查:原告方所交的全部袋子,被告方已使用232640条,还剩21万条,要求退还,经过调查审理、两级法院交换意见,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在法院主持下,办案人员提议:合同内40万条化肥内衬袋,每条降价1分,按3角8分算,计款152000元;合同外多交的42640条,每条降价四分,按0.35元算,计款14924元,共计二次货款166924元。双方均表示同意,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方一次全部付清了货款、双方关系和好,又建立了业务关系。
    通化市律师以有力的证据收回一笔货款
    吉林通化市白山制药二厂,先后3次向浙江苍南地区某单位发货,价值达6万余元,对方硬说没收到货,拖了近2年之久,拒不给付货款。律师受理后,通过调查了解到,对方早已将货转卖,却硬说没收到货。因此,律师就从寻货物入手,顺藤摸瓜:排除了人为障碍,终于在铁路部门查到了将货提走的证据,对方不得不如数清偿货款。
     
    同步结清。
     
    对于不能一次性解决的连环债务,可以采取“两个诉讼同步进行”的办法,在起诉债务人同时,协助债务人直接向其自身债务人提起诉讼,以保证律师代理的第一债权人的债款得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