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县律师事务所在参加一起借款谈判中戳穿骗局为委托单位避免重大经济损失
1989年3月中旬,泰县丝织厂某供销员声称,他有一位在宜兴市建材化工厂驻无锡办事处工作的朋友,可帮助拆借1000万元资金,3年归还,月息9.4厘,外加20万元的信息介绍费。月息和介绍费加起来,还要低于银行3年的总利息。这一消息引起了泰县船用泵厂负责人的重视。该厂正在搞技改项目,急需贷款。该厂主管部门—一机电工业公司也在为资金短缺发愁。这样,以泰县机电工业公司和船用泵厂为一方,以宜兴市建材化工厂驻无锡办事处为一方,开始了拆借资金的谈判宜兴市建材化工厂驻无锡办事处座落在无锡市远郊一户农舍里,很难使人相信这是个能拆借10万元资金的办事处。然而,他们的条件却很苛刻:(1)交定金1000元;(2)签订借款协议书;(3)20万元信息介绍费用现金支付;(4)借款方提供本县工商银行关于1000万元资金的借款担保书;(5)所有手续必须在3月21日前办妥,否则视为违约。这样泰县工商银行也被扯了进来。泰县方初步接受了上述条件,双方拟定了借款协议书草案,当即交付了定金。机电工业公司落实了20万元现金的信息介绍费。县工商银行出具了借款担保书。泰县政府得知后十分重视,指示有关部门要请律师参加正式谈判。律师经多方调查了解后指出,宜兴市建材化工厂驻无锡办事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工厂也没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借款协议不应与他们签订,而应直接与出借银行签订,该办事处只能作为居间介绍人,收取一定的居间介绍费也是可以的,但20万元用现金支付是违法的。律师的意见进一步引起县政府的重视。为了做到万无一失,县政府决定派一位副县长同谈判人员一道前往无锡。当他们调查对方资金来源时发现了不少疑点。后又通过当地工商、银行等部门了解到宜兴建材化工厂前几年已濒临倒闭,至今仍然亏损。该厂驻无锡办事处资信较差谈判中,办事处一方又提出3点要求:(1)信息介绍费增加到30万元利息下降到84厘;(2)备好支付现金;(3)提供4个手续:一是为他们中的个人弄一份船用泵厂工作证,职务为副厂长;二是办一份厂长委托该副厂长全权办理借款手续的委托书;三是给一份船用泵厂的空白介绍信;四是提供工商银行关于1000万元借款的担保书。然后由他们持手续到深圳借款。这时,以机电工业公司办公室主任身份参加谈判的律师见机接过话头,回答了对方的几个问题:第一,原商定信息介绍费20万元。现在提高到30万元,是不守信誉的行为。第二,信息介绍费按原来议定的照付,但必须在借款到帐后,你们要出具收款手续。第三,所要的4个手续一个都不能给,因为办事处只起介绍人的作用,应由我方派员同你们一起与出借银行洽谈,并直接签订合同。律师接着追问对方:“为船用泵厂所借的资金来源于何处?”对方先说是上海的,后说是深圳的,继而答是外商的。在律师的一再追问下,对方只好赔礼道歉,退出了1000元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