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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账的公司 确认破产债权

    发布日期:2017-10-26 05:53  浏览次数:

            破产债权,除去行使的别除权和抵消权之场合,经过申报、调查、确定以后,就可以接受清偿。在我国,破产债权仅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到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债权的确定,是指债权人会议经审查认可的债务人的债务确实存在,债权人的债权确实存在认可。

            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请申报的债权,不是债权的确认。确认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职责权限,只有经过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的债权,才能发生的债权申报的最终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之一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第二款规定,“宣布债权人的资格审查结果。”

            上述法律和规定,都是指债权人的申请登记债权后,是否能够成为债权人,最终参与破产的程序,接受破产的财产分配的受偿,都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确定后债权才能成立。
             讨账公司总结:债权人的申报的债权,经债权人会议审查无异议,债权才能成立。债权被确认,债权人可以参与破产程序,有异议的,申报该债权的债权人在收到不予确认债权通知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