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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12小时吗?

    发布日期:2020-09-29 22:53  浏览次数:

    小王和一家服装生产企业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小王做车工,每天工作12个小时,其中2小时是加班时间,每周休息一天,周六上班不算加班时间。小王因长年累月超时加班,半年后实在受不了了,就向企业提出辞职。企业认为小王违反了当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按合同的约定扣了小王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小王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每天工作12个小时、每周休息一天等条款无效。对此,企业应当承担责任。
    《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指劳动合同因缺乏劳动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而全部或者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劳动法规定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以及意识表示不真实的劳动合同无效,另外,还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不适格而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效,比如,和没有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因未履行一定的程序而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效,比如,有招工权的企业和少年儿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没有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等。
    如果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合同条款仍然有效,叫做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上例中,劳动合同规定小王每天工作12小时且周六工作不付加班费等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这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其他条款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