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看到一家企业的招聘广告上打出的条件非常诱人,就和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两个月后,企业把小张调到另一个部门,工资大幅度降低。小张看到自己的目的没有达到,认为企业是以优越的条款做诱饵诈骗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他认为企业采取欺诈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既然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于是,小张未办任何手续,拿起自己的行李就离开了。小张的离职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于是企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小张离职的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应当通过法定的机构和程序来加以认定。《劳动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上述规定表明,对劳动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也是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此类劳动争议,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裁决,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合同的效力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来加以确认。
上述案例中,就是因为小张在劳动合同的效力尚没有经过法定机关依法确认而自作主张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