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丙全和同村几个村民春节后到广州打工,他们在街头的电线杆上看到有一家企业招工,就按照上面的联系电话打了过去。接电话的人告诉他们不要走开,说等一会儿会有人来接他们直接去工厂。一会儿来了一辆中巴,把他们接上了车,车子直向郊区驶去,走了几十公里才到了偏远农村的一个破旧的工厂里。在工厂里,几个大汉围住他们,要他们在合同上签字,否则不准走出大院,刘丙全等几人被迫在合同上签了字。工厂老板对他们说:“你们可是在合同上签了字的,白纸黑字,你们要按合同上的约定干活,否则,就送你们去坐牢”。
那么,刘丙全等几人和老板签订的所谓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劳动法》第18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在给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此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