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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吗?

    发布日期:2020-09-29 22:59  浏览次数:

    小李和几个同学在深圳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公司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只与他们签订了一份试用合同,合同中注明试用期为3个月,现在试用期已满,公司以他们是应届毕业生为由不给转正,并延长试用期3个月,请问这种做法对吗?在我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两种情形。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只是在正式劳动合同中才能约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也就没有试用期。上例中,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仅仅签订一份试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法的,是一份无效的试用合同,因此,小李及其同学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签劳动合同,应当作为用人单位放弃了试用期的权利来处理,因此,小李及其同学与公司之间不存在试用期问题。
    法律规定把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是有道理的,在正式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一段时间的试用期既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又能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因为我国劳动法还同时规定在试用期间双方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有些用人单位担心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旦后来证明劳动者不合格而又无法辞退的想法是没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