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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在什么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20-09-29 23:03  浏览次数:

    小林在一间电脑公司作编程员,2000年10月,小林利用其掌握的电脑知识破解他人上网卡的密码,然后把卡号和密码告诉他的朋友供他们上网使用。案发后,小林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公司也因此与小林解除了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试用期间,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规定了较为宽松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过,劳动者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条件的,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此期间欲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得解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当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有确切的证据加以证明。在前述三种情形中,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则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1条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结合我国《劳动法》的其他条文,劳动者因以上原因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得到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