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劳动法》中出现了两个名词,一个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另一个是劳动合同的解除,那么,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劳动合同的终止,指当劳动合同具备某些条件时从有效变为无效的过程。劳动合同一经生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不得随意终止,只有当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效力的情况出现时,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结合其他有关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劳动合同即行终止:(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3)企业破产或者依法解散、关闭、撤销;(4)劳动者被开除、除名或者因违纪被辞退;(5)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6)劳动者退休;(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劳动合同的解除,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通过一定的行为使劳动合同从有效变为无效的过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同,所产生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我国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方式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按照《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种方式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就属于这种情形。按照《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就属于这种情形。按照《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按照《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种方式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具体又可分以下两种情形:(1)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惟一条件。(2)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必须具备以下某项条件:A.在试用期内;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能得到经济补偿的,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上B、C两种情形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