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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20-09-29 23:06  浏览次数:

    小宇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1998年1月1日,公司为了赶工期让工人加班。小宇在搭脚手架时不幸从20多米的高空掉落地上,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被评为五级伤残。建筑公司在支付小宇的全部医疗费后通知解除和小宇的劳动合同,一次性给予补偿20000元。小宇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建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并按国家规定安排工作和给予补偿。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宇的请求。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27条(见前述)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第(1)点表明,在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有关部门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只要劳动者不愿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在上述第(2)、(3)点规定的情形下,即使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也不能终止,必须顺延到医疗期满或者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待遇有详细的规定,在以下的问题中将具体谈到。
    另外,综合《劳动法》的规定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的规定,即使劳动者有《劳动法》规定的以上情形,但是,只要劳动者具有《劳动法》第25条(见前述)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