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在一封法律咨询的来信中写道,她的姑姑因受刺激,近期精神有点不正常,虽经治疗,但偶尔还会发作,前天姑姑的单位通知姑姑说要和她解除劳动合同。她问用人单位可不可以解除精神病患者的劳动合同?
对此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在对辽宁省劳动厅的《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中规定,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在对浙江省劳动厅的《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精神病患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区别不同的情况。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解除劳动合同,发给医疗补助费;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当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